为积极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以及省、市、县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,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(以下简称县行政复议办公室)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: 一、疫情防控期间,申请人如提出复议申请,请申请人优先选择电子邮件(邮箱:wensxfyb@ji.shandong.cn)、传真(传真号: 0537-7288601)等渠道进行网上申请复议,并传送相关证据材料。 在疫情防控期间,申请人因疫情防控采取的紧急措施(如交通管制、快递停运等)无法在复议申请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,申请期限自疫情解除之日起继续计算。自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至疫情解除之日不计入复议申请期限。 申请人如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、隔离期间等原因无法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,申请期限自申请人治愈出院之日起继续计算,如申请人治愈时间早于疫情解除时间则从疫情解除之日继续计算。自山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(如申请人住院时间较早,则以申请人住院时间为起算时间)至疫情解除之日不计入复议申请期限。 二、疫情防控期间,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,复议工作人员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主动联系当事人及代理人,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沟通,请予配合。 请当事人及代理人优先使用电话、传真等方式联系复议工作人员,尽量减少出行,尽量避免当面接触,尽量避免到现场提交复议材料,降低传播风险。 三、当事人及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、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无法参加复议活动的,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将采取中止、延期等措施,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复议权利。 四、鉴于县行政复议办公室系公共场所,疫情防控期间,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,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需来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,请事先与办案人员预约,且须佩戴口罩并接受体温检测;体温异常的,务请先行就诊。为了保障您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,前往县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相关复议事项如有身体不适的,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。如有隐瞒病情造成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 五、疫情防控期间,行政复议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。 六、疫情防控期间,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,敬请当事人谅解。 (联系电话: 0537-7217286,15864552795)
汶上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
|